2015年2月11日,雅安市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达远公司”)通过拍卖方式竞得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G3-43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13179.97m2(19.77亩),用途为商业、居住用地;2015年3月2日,我局与达远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511800-2015-C-004)。
截止2016年9月18日,达远公司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511800-2015-C-004)约定足额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经我局多次催收,达远公司仍不能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九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和九十六条等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511800-2015-C-004)第三十条等约定,现公告如下:
解除我局与达远公司2015年3月2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511800-2015-C-004)。
特此公告
雅安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