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经开区创业孵化园管理,提高园区土地集约利用和服务水平,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园区经济发展,加速产业集聚和中小企业发展,有效缩短中小项目的建设周期,为我市承接产业转移提供发展平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入驻要求
(一)入驻企业项目应符合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和经开区产业发展方向,重点产业方向为电子信息、机械制造、新材料新能源、贸易、创业投资、创意设计和生产性服务业等具备一定投资规模和科技含量、成长性好的产业,鼓励研发机构和创业创新企业入驻孵化园。
(二)入驻企业项目须依法办理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遵守有关部门的管理。
(三)入驻企业须在经开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办理工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等合法手续,依法在经开区纳税。
二、孵化园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
(一)孵化园生产性厂房分单层和多层。
单层租金为12元/平方米·月。
多层租金基准价为10元/平方米·月。底层按12元/平方米·月计收,第二层按11元/平方米·月计收,第三层按10元/平方米·月计收,第四层按9元/平方米·月计收,第五层按8元/平方米·月计收。
孵化园生产性厂房内的配套办公用房按生产性用房租金标准计收。
(二)孵化园办公孵化中心共11层,租金为25元/平方米·月。
(三)孵化园办公孵化中心裙楼(从事金融、餐饮等服务业)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入驻企业。
(四)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孵化园物业管理方规定执行。
三、扶持政策
(一)根据入驻的生产性企业上年度实现的入库税收情况,给予以下租金补贴:
上年度入驻企业每平方米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额度(单位:元/平方米/月) |
补贴的租金标准(元/平方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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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纳税额计算时间以入驻企业纳税之月起满12个公历月为计算周期;纳税额计面积以实际签订的租赁协议所约定的面积为准。
2.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其租金实际发生额度。
3.入库税收指企业实际缴纳进经开区财政金库区本级税收;地方留成额度指经开区区本级税收分成部份,包括企业享受的政策性退税经开区区本级免抵额。
(二)支持企业提升自身形象和技术水平、管理水平,获得以下认定的给予租金补贴。
补贴的租金标准(元/平方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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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2 |
企业获得国家驰名商标 |
2 |
企业获得省著名商标 |
1 |
注:从该企业获得认定的次月起开始执行。执行期限2年。
(三)鼓励研发机构入园。凡以在经开区注册的企业的名义在孵化园设立独立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并通过国家、省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该单位面积≤1000平方米、时间≤2年的免租面积和期限,具体面积和期限由管委会根据项目情况评审后约定。
(四)鼓励创新创业。在孵化园内设立1000平方米的大学生创业基地,搭建大学生创业工作室,配备办公设施,经评定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新创业企业(团队、活动中心)可免费入驻。
(五)鼓励高端人才引进。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相同层次的国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等国内外著名科学家在孵化园创办科技型企业,在国内外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的领先企业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担任高级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核心团队在孵化园创业,按照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100平方米办公用房或1000平方米生产性用房的2年免租期。
(六)支持科技型企业入驻园区。经有关部门认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的企业入驻园区,经管委会评定后可免费使用孵化园生产性厂房2年时间,使用面积根据实际需要不超过3500平方米。
(七)入驻孵化园企业享受省、市出台的其他有关各项扶持政策。
(八)以上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孵化园的管理
(一)企业入驻管理
1.经开区经投局负责孵化园的项目招商,入驻孵化园的企业项目由经开区经投局初审后报管委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经开区管委会与企业签订入园协议,由经开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企业签订孵化园房屋租赁合同。
2.入驻企业与经开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孵化园房屋租赁合同后,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租金收取方式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二)孵化园的租赁管理
1.孵化园厂房租赁期一般为1年以上5年以下,不分月出租;租赁期满后根据企业情况再行续约。
2.孵化园入驻企业的租金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缴纳,半年一缴。
(三)配套设施管理
1.经开区孵化园由经开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统一管理。
2.入驻企业需要进行装修的,须报经开区规建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3.企业在入驻期间造成孵化园资产损坏的,须恢复原状或按同期市场价格赔偿。
4.孵化园为入驻企业提供统一的配电保障,如企业有特别需求的由企业报经开区规建局审核同意后自行组织实施。
(四)入驻企业享受经开区生产要素价格和管理服务。
五、其他规定
(一)入驻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经开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按拖欠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总额的3‰按日分别加收滞纳金。逾期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开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征得经开区管委会同意后有权解除合同,扣收履约保证金,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入驻企业违反相关规定,依法应当由规划、建设、安监、环保、城管、工商、公安、消防、劳动保障等部门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入驻企业不按时缴纳租金的或获得免租的生产性企业一年内未缴纳税收的不享受扶持政策并足额补缴租金。
(四)入驻企业若因自身原因生产经营不善,导致停产半年以上的不予退还所缴纳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并于1个月内退出孵化园。
(五)拟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企业,需向经开区经投局申请,经开区经投局按程序报审后由相应单位执行;生产性企业的租金补贴扶持政策每年进行一次结算。
(六)对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有巨大促进作用的优质项目,经开区实行“一事一议”。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三)本办法试行期限暂定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