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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雅安西门汽车站站前广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雅发改收费〔2016〕26号)

来源:收费标准 批复 发布时间:2016-08-25 10:4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四川蜀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关于西门汽车站站前广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请示》(蜀运司〔2016〕157号)收悉。为便于接送旅客的车辆有序停放,给旅客营造一个安全畅通的乘车环境,维护良好的站场和车站周边秩序,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046号)的规定,本着短停快走,旅客优先的原则,经我委调研并参照比邻城市车站广场停车收费管理规定,现对西门车站站前广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你司须严格按照雅安市公安交警部门同意划定的停车位范围实施停车服务收费,不得在此之外随意增设停车位收费。停车场需执行电子计时管理,未执行电子计时管理不得收费。

二、你司可在公安交警部门同意划定的停车位内按如下标准收取停放服务费:20分钟(含)内免费停放;20分钟以上至2小时以内3元/辆.次;2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为方便接送旅客的车辆停车,你司不得对外提供包月停车服务。

执行任务的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实行免费停放。

三、你司应当建立健全停车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停车场保洁、巡视(监控)等服务。建立停车收费财务管理制度,对停车收费的收支情况做好记录。

四、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你司须在停车场入口及其他醒目位置公布停车泊位数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主动接受旅客及社会监督。收取停车费必须提供税务发票,对于未提供税务发票的,停车人可以拒绝交费。

五、本通知自9月1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若需继续收费,你司须提前一个月将试行期间的经营情况报我委审核,我委将根据试行期间的运行情况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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