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见习和期限
就业见习是指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本人意愿,组织其到经政府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进行见习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一项就业促进措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就业见习的组织单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
二、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待遇
见习期间获得见习企业(单位)发放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免费人事代理;统一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期满未被录取可继续享受就业指导与服务。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报程序
申请材料 本人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等。
申请程序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向市、县(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管理机构或就业见习基地提出参加见习申请,与见习基地协商一致后,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并由见习基地报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