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局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行保障方式,严格应急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提高车辆保障效率,根据《雅安市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雅安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雅安市市级机关公务出行保障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出行保障,是指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局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的交通保障。
第三条 公务出行保障应当遵循厉行节约、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坚持多措并举、高效保障,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目标。
第四条 按照规定对参改人员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由其自行选择出行方式,在雅安市雨城区界定区域内(东以金鸡关隧道姚桥入口,光华山隧道姚桥入口,北外环线姚桥起点为界;东南以大兴大桥东桥头,大兴电站大坝东,雅兴大桥东桥头为界;南以周公河吊桥南桥头,南郊乡坪石坝银鹏山庄为界;西南以对岩镇国道108线雅西高速高架桥以西为界;西门大桥以西成雅高速西康大桥为界;西以多营镇绕镇路与G318线响水溪交汇处为界;北以北郊镇太平桥北桥头为界)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参改人员在雅安市雨城区界定区域外进行公务活动,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一般公务出行能够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飞机、客运列车、客运汽车等)抵达的,原则上不使用应急公务用车或租赁社会车辆。
第二章 应急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应急公务用车,是指由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核定,实施编制管理的车辆。
局机关应急公务用车由局办公室负责管理,统一调派。
第七条 以下情况公务出行,可以使用应急公务用车:
(一)参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
(二)参加省、市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等;
(三)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机要通信等公务;
(四)前往基层开展重要调研活动,陪同上级检查、调研等公务活动,市外对口部门来雅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
第三章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和出行保障
第八条 严格界定重要公务出行、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公务出行,首先使用应急公务用车。
使用应急公务用车实行派车单制度。由使用科室填写《使用车辆申请单》,经其分管局领导批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派车辆。如其分管领导不能及时书面审批的,使用科室应先口头请示同意。局领导使用保留车辆的,由局办公室申请,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九条 公务用车原则上在局机关统一乘车,去同一方向办理公务应拼车使用。
第十条 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如局机关应急公务用车不能满足需要时,局机关可以根据局主要领导的指示和要求,调集局属单位车辆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公务出行,在应急公务用车无法满足需要时,可以租赁社会车辆保障。
租赁社会车辆实行审批单制度。由使用科室填写《使用车辆申请单》,报其分管局领导审批;局领导使用车辆的,由局办公室申请,局主要领导审批。局办公室据审批单按照市相关规定统一向雅安市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车辆租赁。租赁车辆实行“一事一批”,以完成单次工作任务为租赁时限,不得长期租用,严禁租赁超标车。
租赁车辆应在使用日前1天提出申请,以便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应急公务用车由车辆驾驶员凭油卡加油,租赁车辆由租车人使用公务卡加油后凭票据报销。租赁车辆租赁费用由财务审计科据实审核并向雅安市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支付,公务用车费用按季度向局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坚持从严管理公务用车,建立公务用车使用台账。按有关要求加强公务用车审批、调度和使用管理,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局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使用车辆申请单
附件
使用车辆申请单
年 月 日
申请人 |
所属科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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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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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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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地 |
乘坐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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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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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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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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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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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各科室因公务需要使用公务车辆时,需提前填报此表,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安排车辆(按先批先安排的原则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