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维护司法行政部门的形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司法行政部门和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地司法行政机关法制部门投诉:
(一)执法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合法或不适当的;
(三)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滥用、超越职权的;
(五)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执法不公的。
三、司法行政机关职能部门应当公开投诉电话,建立信件和电话投诉登记,不得拒绝或推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并针对投诉的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对受理的投诉案件,由领导批示交办的部门进行处理。接受交办投诉案件的部门,应当认真负责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送法制部门备案。
(二)对行政处罚不服而投诉的,应告知投诉人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对投诉人的投诉,无论其是否要求答复,在有可能的情况下,都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四、本制度由雅安市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