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2016年7月申报缴税期限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优化纳税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95号)要求,我省2016年7月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期限延长至2016年7月20日。
注意事项:(一)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的申报期限没有延长,仍为2016年7月15日。(二)因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即: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锁死期无法调整,2016年7月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锁死期仍为7月15日,请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务必于7月15日(含)前完成各项抄报税、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和清卡工作。
特此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