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分值
评 估 细 则
2分
1.未按要求办理信访案件的,每件扣0.1分;
2.对涉及本系统本部门的信访事项未履行协调、指导、劝返、调查处理等主体责任的,每次扣0.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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