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我局已依据名山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川1803执字第656-4号)、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川18民终414号)生效法律文件,直接将曾庆辉位于雅安市雨城区少年宫路2号1单元3楼6号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给毛建霞。由于相关权利人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交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公告作废曾庆辉《国有土地使用证》(雅市国用[2009]字第5513号)。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