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我局已依据雨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川1802执恢33号)、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雅民终字第439号)生效法律文件,直接将付书林位于雅安市雨城区交通巷10号(原21号)7层20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给付秀娟。由于相关权利人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交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公告作废付书林《国有土地使用证》(雅市国用[2001]字第195-008号)。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