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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读(18)

来源:市档案局 发布时间:2016-05-30 17:2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第十八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本条是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相互移送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程序方面的规定。

由于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一直没有关于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的明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案件移送不及时、应当移送的不移送以及在移送过程中互相扯皮等情况,不利于及时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

为了加强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有效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规定》第十八条对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这是第一次设定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建立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目的是把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力量有效地整合起来,形成工作合力,以及时有效地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更好地维护政府档案工作秩序。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档案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档案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本单位有关领导同意移送的意见;

2.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3.案件调查报告;

4.有关证据材料;

5.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4年8月11日 总第2646期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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