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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6-05-09 17:4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将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通知要求扩大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通知强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通知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免征相关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扩大免征范围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农业部门

1、国内植物检疫费

2、新兽药审批费

3、《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4、《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5、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6、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7、拖拉机行驶证费

8、拖拉机登记证费

9、拖拉机驾驶证费

10、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11、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1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13、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

14、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

15、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16、计量考评员证书费

17、计量授权考核费

三、林业部门

18、林权勘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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