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惠农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庞洁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雅劳人仲案〔2016〕17号),你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委依法作出缺席裁决。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联系到公司负责人,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雅劳人仲案(2016)1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双方于2016年1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合计28072.84元(大写:贰万捌仟零柒拾贰元捌角肆分)。支付时限: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雅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