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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县:“二谈一处理”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来源:市监察局 发布时间:2016-04-26 22:0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芦山县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关口前移、抓早抓小,强化谈话函询、责任约谈、组织处理“二谈一处理”,在“好同志”与“阶下囚”之间层层设防,全面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强化责任约谈,早教育、勤提醒。一是强化日常约谈,教育和提醒约谈对象带头严格自律、廉洁从政,认真落实“两个责任”。二是强化任前约谈,教育和提醒约谈对象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相关制度规定,自觉履行“一岗双责”。三是强化警示约谈,针对领导干部或其分管部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求约谈对象做出解释说明,提出整改措施,让约谈成为短兵相接的攻坚战,真正起到把脉治病的效果。

强化谈话函询,纠小错、鸣警钟。印发《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函询的工作办法(试行)》,通过规范谈话函询范围、固化函询谈话程序、分类实施等内容,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防止小错不纠铸大错。

强化组织处理,早发现、早处置。明确组织处理的“四大情形”及操作程序,规范组织处理。一是分类处理划“类别”。明确组织处理分为妨碍审查停职类、不适宜现职调整类、情节轻微问责类、违纪违法惩戒类4类,包含停职、免职、降职、责令辞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公开道歉、引咎辞职等8种处理方式。二是细化程序定“责任”。4类组织处理方式“对应”4种组织处理程序,厘清组织处理过程中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问责决定机关、相关党组织等相关单位职责,分工明确,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推动落实组织处理措施。

2015年,芦山县对轻微违纪行为给予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下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92人,对少数严重违纪行为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及行政降级以上党政纪重处分8人,对极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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