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我局已依据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川18民终10号)生效法律文书,受理并办理了刘兰萍位于康藏路114-1-7号(现雨城区康藏路530号1栋1单元7层21号)房屋土地使用权的35%份额部份转移给廖祖荣的登记手续。由于相关权利人经通知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并交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三条规定,现通告废止刘兰萍《国有土地使用证》(雅国用[1998]字第853号)。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