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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郊水厂引水工程严桥搬迁安置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6-04-15 10:5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因灾后恢复重建需要,按照国家关于芦山地震灾后重建相关政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南郊水厂引水工程严桥搬迁安置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告如下:

一、征地安置补偿工作由严桥镇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和具体实施。

二、征地范围

征收雅安市雨城区严桥镇严桥村、凤凰村集体土地167.57亩,四至界线以征地红线图和现场放线打桩范围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耕地、园地:30080元/亩。

2.其它土地:15040元/亩。

(二)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费1000元/亩,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按附件标准据实结算。

四、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养老保险

需要安置的人口数以实际调查核实结果为准,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按照《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雨城区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雨府发〔2014〕30号)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雅安市国土资源局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六、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仅适用于南郊水厂引水工程严桥搬迁安置点项目建设征地,不作为其它项目征地补偿的依据。

特此公告

附件:南郊水厂引水工程严桥搬迁安置点项目建设征地地上建(构)筑物和林木补偿标准

2015年10月8日

南郊水厂引水工程严桥搬迁安置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因灾后恢复重建需要,按照国家关于芦山地震灾后重建相关政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南郊水厂引水工程严桥搬迁安置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告如下:

一、征地安置补偿工作由严桥镇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和具体实施。

二、征地范围

征收雅安市雨城区严桥镇严桥村、凤凰村集体土地167.57亩,四至界线以征地红线图和现场放线打桩范围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耕地、园地:30080元/亩。

2.其它土地:15040元/亩。

(二)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费1000元/亩,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按附件标准据实结算。

四、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养老保险

需要安置的人口数以实际调查核实结果为准,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按照《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雨城区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雨府发〔2014〕30号)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雅安市国土资源局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六、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仅适用于南郊水厂引水工程严桥搬迁安置点项目建设征地,不作为其它项目征地补偿的依据。

特此公告

附件:南郊水厂引水工程严桥搬迁安置点项目建设征地地上建(构)筑物和林木补偿标准

2015年9月30日

附件:

南郊水厂引水工程严桥搬迁安置点项目 建设征地地上建(构)筑物和林木补偿标准

(一)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

补偿标准

1

砖质围墙

110元/ m2

2

石围墙

80元/ m2

3

水泥坝

30元/ m2

4

三合土坝

20元/ m2

5

石板坝

15元/ m2

6

条石堡坎

120元/ m2

7

卵石堡坎

50元/ m2

8

室外水泥粪池

250元/m3

9

压力深水井

650元/口

10

石砌井

450元/口(井深1.5m以上),300元/口(井深1.5m以下)

11

室外灶台(单眼)

130元/眼

12

室外灶台(双眼)

260元/眼

13

坟墓(迁入公墓)

5000元/座

14

坟墓(不迁入公墓)

3000元/座

15

沼气池

4500元/口

16

鱼塘(钢筋水泥)

80元/ m2

17

鱼塘(泥塘)

50元/ m2

(二)成片林木补偿标准:成片林木指种植株数达到合理密度的林木

1

果园

盛果:6000元/亩,初果:5000元/亩,幼树:2000元/亩

2

用材林

成林:8000元/亩,幼林3000元/亩

 

桂花

成林:5000元/亩,幼林(胸径2厘米以下)2500元/亩

3

茶园

初栽茶苗:1500元/亩,成形未投产3000元/亩,投产:5000元/亩

4

竹林

成林:5000元/亩,幼林2000元/亩

(三)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序号

项 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单位)

成树             

幼树:胸径2厘米(含2厘米)以下           

1

果树类

 

1.1

核桃

200

20

 1.2

板栗

200

20

1.3

柚子

100

10

1.4

苹果、梨子、枇杷、柿子

100

10

1.5

桃子、李子

100

10

1.6

柑桔、樱桃、猕猴桃、枣子

100

10

1.7

葡萄、香蕉

50

10

1.8

其他

50

6

2

经济类

 

2.1

银杏

200(胸径20厘米以上),80(胸径20—2厘米)

20

2.2

桂花

 160(胸径20厘米以上),80(胸径20—2厘米)

20

2.3

黄桷兰

120

10

2.4

玉兰花

80

10

2.5

花椒、山茶花、金弹子、

罗汉松

60

10

2,6

棕树、桐树

50

10

2.7

杜仲、黄柏、厚朴

40

4

2.8

木瓜、杜鹃花、紫荆花

30

4

2.9

老鹰茶

20

2

2.1

20

2

2.11

桑树

15

2

2.12

土耳瓜

160

30

3

用材类

 

3.1

红豆杉

200

20

3.2

松树、杉树、柏树

80

6

3.3

杂树

20

4

4

竹类

4.1

慈竹

80

8

4.2

楠竹

10

1

4.4

水竹

0.8

0.1

4.5

苦竹、金竹、斑竹

0.8

0.1

5

苗圃

m2

9

 

注:未计列到的零星林木品种参照上述计列品种的规格大小的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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