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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来源:市群工局 发布时间:2016-04-08 18:1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意见》是如何明确有关部门对非法集资的监督管理职责和要求的?

答:《意见》要求,防控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是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要按照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的原则,确保所有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监管防范不留真空。一是对需要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由准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二是对无需市场准入许可,但有明确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和促进的行业领域,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三是对没有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等,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利用现有的市场监管手段,强化综合监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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