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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要宣传资料(2016年)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6-04-07 11:1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哪些人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雅安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所有城镇居民,均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二、在哪里办理参保手续?

(一)在校学生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参保单位;

(二)未成年居民、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持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站)或乡镇(劳动保障所)申报参保。

三、参保时需提交哪些材料?

(一)在校学生:本人学籍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

(二)未成年居民、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新生儿除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外,还应提供父亲或母亲户口簿);

(三)享受特殊人员补助标准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参保后从何时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属当年应参保范围的人员(新增本地城镇户口人员、城镇新增失业人员等)可随时参保,按月缴费,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他续保人员在每年第四季度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或终止医疗保险关系,不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再接续缴费的,在缴费6个月后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当年12月份新增本地城镇户口人员,纳入下一自然年度参保范围。

五、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

统筹区

市内定点

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元)

支付比例(%)

最高支付限额

(万元)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

50

90

  13.4

一级医疗机构

200

85

二级医疗机构

500

83

三级医疗机构

800

75

市外省内定点医院

1000

60

省外定点医院

1400

50

特别提醒:

1.按规定办理了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在经核准常驻居住地住院的,其起付标准和报销标准参照雅安市内同级医院标准执行。

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100%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70%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40%执行。

3.参保人员因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精神病或慢性肾功能不全需透析治疗为第一诊断在本市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以参保人员该年度所住最高级别医院起付标准执行。异地就医人员在经核准常驻地住院治疗的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六、异地就医的办理手续和费用结算

(一)退休异地居住人员申报长期异地就医,需提供下列材料:

1.《雅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申报表》;2.居住地的户籍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居住证复印件;个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长期异地就医人员若需返回雅安市居住的,应按规定注销长期异地就医登记,其长期异地就医登记自注销之日起生效。长期异地就医人员自核准登记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进行变更或注销。

(三)异地就医人员应优先选择异地就医联网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其费用通过联网即时结算。在异地就医非联网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垫付,自出院之日起3个月以内,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费用结算。

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材料费用支付标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雅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目录》中的医用材料,按国产(含合资)、进口(指批准文号含国食药监械“进”字、国械注进或国药管械“进”字的医用材料)分别按20%、40%的比例由个人先行承担,个人先行承担部分不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其余80%、60%部分按乙类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支付范围。

八、城镇居民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住院血透按次付费标准

(一) 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血透按次付费标准

序号

透析类型

医疗机

构类别

费用组成(元)

定额

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自付

1

普通血液透析、血液滤过

三级

500

350

150

二级

450

337

113

2

高通血液透析

三级

550

385

165

二级

500

375

125

3

血液透析滤过

三级

580

406

174

二级

530

397

133

4

血液灌流

三级

1200

840

360

二级

1100

825

275

(二) 慢性肾功能衰竭住院血透按次付费标准

序号

透析类型

医疗机构类别

费用组成(元)

定额

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

个人

自付

1

普通血液透析、血液滤过

三级

500

305

45

150

二级

450

297

40

113

2

高通血液透析

三级

550

335

50

165

二级

500

330

45

125

3

血液透析滤过

三级

580

353

53

174

二级

530

350

47

133

4

血液灌流

三级

1200

732

108

360

二级

1100

726

99

275

九、生育医疗费用、新生儿医疗费用报销政策

(一)未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参保妇女产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参照生育保险规定报销标准的50%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若未达到报销标准的,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如生育时有严重并发症或其他疾病且住院医疗费用超过生育保险报销标准的,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进行报销。报销时参保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1.生育服务证复印件;2.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二)参加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妇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其新生儿在出生后30日内因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随母亲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报销时参保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1.生育服务证复印件;2.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十、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及赔付比例?

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均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因住院治疗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再进行大病保险赔付。具体的起付标准和赔付比例为:

在大病保险的一个保单年度内,对单次住院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以及多次住院累计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具体起付标准: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的部分,赔付比例为50%;2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赔付比例为60%;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赔付比例为71%;10万元以上的赔付比例为85%。实行分段累计计算,无赔付封顶线。

十一、哪些疾病门诊可纳入特殊疾病门诊管理?

下列疾病,由参保人在特殊疾病门诊认定机构办理认定后纳入特殊疾病门诊管理。

病 种 名 称

第一类

1.精神病;2.高血压2级及以上;3.冠心病伴心衰或伴严重心律失常;4.风心病伴心衰或伴风湿活跃;5.肺心病伴心功能不全;6.脑血管病后遗症期;7.心瓣膜病换瓣术后;8.安心脏起搏器术后;9.糖尿病;10.肾病综合症;11.慢性肾功能不全;12.慢性阻塞性肺病;13.肝硬化失代偿期;14.帕金森氏病;15.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6.硬皮病;17.类风湿性关节炎;18.系统性红斑狼疮免疫治疗;19.强直性脊柱炎;20.血友病;21.活动性结核病。

第二类

22.重症地中海贫血;23.慢性活动性肝炎;24.肝豆状核变性。

第三类

25.恶性肿瘤;26.慢性肾功能衰竭;27.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

第四类

28.重症肌无力;29.癫痫;30.痛风;31.支气管哮喘;32.肺间质纤维化。

十二、特殊疾病门诊费用按什么标准进行报销?

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雅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支付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报销基数,未超过400元的,由个人自付;超过400元的部分按下列规定予以支付:

特殊疾病门诊类别

支付比例(%)

自然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元)

第一类

60

7000

第二类

60

10000

第三类

70

不单独设定最高支付限额,但特殊疾病门诊和住院支付总额合计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第四类

60

1400

十三、急诊(须急症)、抢救、外诊外检外购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一)参保人员因病应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否则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不予支付。因急诊(须急症)、抢救,可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待病情缓解后,应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在急诊(须急症)、抢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列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一并结算。

(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特殊疾病门诊就医时,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及病情需要,需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检查、治疗的,须由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科室填写《外诊外检外购申报单》并经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审批,所发生的外诊外检外购医疗费用列入当次住院或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一并结算。

(三)参保人员因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视同一次住院医疗费用,按死亡时所在医疗机构级别进行报销,在抢救结束3个月内,由代办人持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逾期不予受理。

十四、咨询电话: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333    市医保局管理科2228478

市医保局审核科    2230585   市医保局财务科2242007

市医保局稽核统计科2245789

雨城区医保局 2626709        名山区医保局 3235111

荥经县医保局 8622061        汉源县医保局 4227670

石棉县医保局 8869108        天全县医保局 7223992

芦山县医保局 6524014        宝兴县医保局 6821240

(特别说明:以上宣传内容仅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一些基本政策,不是所有的政策规定,具体问题的处理仍以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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