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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党员干部违反4类情形将被谈话函询

来源:市监察局 发布时间:2016-03-18 17:5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为正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问题抓早抓小,雅安市近日出台《关于对反映市管干部问题线索谈话函询的操作规程》,对谈话函询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内容方法、实施程序、结果运用等进行了规范。

强化谈话函询针对性

《规程》明确4种情形需要实施谈话函询: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反映问题轻微,尚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反映问题线索笼统、模糊,难以查证核实的;其他需要实施谈话函询的。

确保谈话函询规范性

《规程》明确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问题线索集体排查会,确定谈话函询的问题线索、对象。谈话由市纪委监察局班子成员或其委托人员实施,需说明谈话原因,指出被谈人员应向组织说明的问题。函询由承办室发出《函询通知书》,明确函询对象应说明的问题、回复时间等。谈话函询结束后,应分情况作出了结、择机核查、初核的意见。对作出了结意见的,将档案进行归档处理;对作出择机核查意见的,每半年集体研究一次确定核查对象和核查事项;对作出初核意见的,3日内转纪检监察室核查。

突出谈话函询实效性

对已实施谈话函询的问题线索,经进一步核实发现谈话函询对象未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的,严肃查处,追究责任。每年11月,根据全年情况,确定部分已谈话函询对象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批评和自我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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