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三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下件:(1)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2)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3)隶属企业董事长的决议;(4)隶属企业的执照副本;(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
二、申请条件
需要在住所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此表可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领取或在中国外资登记网、http://yas.sczwfw.gov.cn/app/main?flag=1&areaCode=511800000000、 www.scaic.gov.cn下载);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隶属公司章程。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7、前置审批文件。
8、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其他有关文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上述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2项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5、场所使用证明:(1)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2)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6、第7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登记;2、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进行审查、受理(当场或5日内);3、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4、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核准决定作出后5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财税[2014]101号文件规定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电话:(0835)2227341
雅安市工商局企业注册中心电话:(0835)2361231
投诉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8282
雅安市工商局:(0835)2223468
网 址: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