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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住所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来源: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2016-03-03 11:5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人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三)《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第二条 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适用本规定。)。

二、申请条件

住所发生变更时

三、申报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此表可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领取或在中国外资登记网下载);

(二)、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文件;

(四)、住所使用证明;

(五)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六)、营业执照正副本

规范要求:

1、登记申请表格应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所提交文件除前款标明为复印件的,应为原件;

3、提交文件中如有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4、住所变更后,需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交登记机关备案,已提交的除外;

5.住所使用证明指:(1)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2)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登记;2、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进行审查、受理(当场或5日内);3、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4、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核准决定作出后5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财税[2014]101号文件规定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电话(0835)2227341

雅安市工商局企业注册中心电话:(0835)2361231

投诉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0835)2228282 

雅安市工商局:(0835)2223468

网    址: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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