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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来源: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2016-03-03 11:5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人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三条:“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第九条 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第八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批准证书。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颁发批准证书,并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将有关批准文件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01 号第十二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九)《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第二条 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适用本规定。)。

(十)《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第三条 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十一)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4号公布,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二、申请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份有限公司由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发起人;

    3、外方投资者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

    4、中方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份公司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六)投资行业符合《外商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三、申报材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此表可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领取或在中国外资登记网、http://yas.sczwfw.gov.cn/app/main?flag=1&areaCode=511800000000、 http://www.scaic.gov.cn/下载);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经审批机关确认的公司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7.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3.股份公司还需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15.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规范要求

1、登记申请表格应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所提交文件除前款标明为复印件的,应为原件

3、提交文件中如有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4.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5、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指: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原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第8、9项仅适用于依法实行实缴登记的公司;

7. 住所使用证明:

(1)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2)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境外股东(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股东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进行名称预先核准;2、向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登记;3、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进行审查、受理(当场或5日内);4、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5、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核准决定作出后5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财税[2014]101号文件规定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电话(0835)2227341

雅安市工商局企业注册中心电话:(0835)2361231

投诉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0835)2228282 

雅安市工商局:(0835)2223468

网    址: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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