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十条 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五)《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第二条 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适用本规定。)。
二、申请条件
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时
三、申报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此表可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领取或在中国外资登记网下载);
(二)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三)《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文件;
(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五)营业执照正副本;
规范要求:
1、登记申请表格应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所提交文件除前款标明为复印件的,应为原件;
3、提交文件中如有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名称住所变更后,需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交登记机关备案,已提交的除外;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2、
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当场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3、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的规定10个工作日。1、邮寄方式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2、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收到原件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原件的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
(二)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财税[2014]101号文件规定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电话:(0835)2227341
雅安市工商局注册中心电话:(0835)2361231
投诉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8282
雅安市工商局:(0835)2223468
网 址: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