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十条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五)《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第二条 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适用本规定。)。
二、申请条件
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三、申报材料
1.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此表可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领取或在中国外资登记网下载;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
3、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4、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字号)在同行业中是否重复,是否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七、八条要求。
企业名称中需依法标明企业类型“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不得出现公司字样。
5、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6、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体现其主要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7、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或使用,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 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当场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
的决定;
3、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的规定10个工作日。1、邮寄方式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2、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收到原件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原件的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
(二)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财税[2014]101号文件规定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电话:(0835)2227341
雅安市工商局注册中心电话:(0835)2361231
投诉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8282
雅安市工商局:(0835)2223468
网 址: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