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二条 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二 . 申请条件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一)名称;(二)主要经营场所;(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四)经营范围;(五)合伙企业类型;(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三、申报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贡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合伙人签字并署名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向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登记2、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审查、受理(当场或5日内);3、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4、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核准决定作出后10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变更登记的,应予当场变更登记。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登记的决定。予以变更登记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不予变更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财税[2014]101号文件规定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电话:(0835)2227341
雅安市工商局注册中心电话:(0835)2361231
投诉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8282
雅安市工商局: (0835)2223468
网 址: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