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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指南

来源: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2016-03-03 11:4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法定依据

(一)《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二条 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二 . 申请条件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一)名称;(二)主要经营场所;(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四)经营范围;(五)合伙企业类型;(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三、申报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贡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合伙人签字并署名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向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登记2、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审查、受理(当场或5日内);3、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4、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核准决定作出后10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变更登记的,应予当场变更登记。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登记的决定。予以变更登记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不予变更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财税[2014]101号文件规定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电话:(0835)2227341

雅安市工商局注册中心电话:(0835)2361231

投诉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8282

雅安市工商局:     (0835)2223468

网    址: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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