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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事项指南

来源: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2016-03-03 11:4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二条 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二 . 申请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三、申报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或原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9、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并原料,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合伙人签字并署名与原件与一致。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申请名称预先核准;2、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审查、受理(当场或5日内);3、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4、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在核准决定作出后10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财税[2014]101号文件规定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电话:(0835)2227341

雅安市工商局注册中心电话:(0835)2361231

投诉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8282

雅安市工商局: (0835)2223468

网    址: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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