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令94号,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第二条 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适用本规定)。
二、申请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三、申报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投资人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集团母公司加盖公章并署名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申请登记;2、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审查、受理(当场或5日内);3、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4、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核准决定作出后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财税[2014]101号文件规定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电话:(0835)2227341
雅安市工商局注册中心电话:(0835)2225073
投诉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8282
雅安市工商局:(0835)2223468
网 址: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