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4月6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十五条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申请条件
登记事项:企业集团名称、母公司名称和住所、成员企业。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
三、申报材料
(一)变更名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印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母公司加盖印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印章);
4、《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二)母公司变更名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印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母公司加盖印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印章);
4、母公司名称变更证明(由母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
5、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三)变更住所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印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母公司加盖印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印章)。
4、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四)变更集团成员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印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母公司加盖印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4、母公司对新成员的持股证明(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
5、集团成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五)变更集团母公司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印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母公司加盖印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按企业集团设立提交其他材料。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集团母公司加盖印章并署名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程序
1、母公司向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变更申请;2、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审查、受理(当场或5日内);3、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当场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4、对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的自核准决定作出后10日内换发《企业集团登记证书》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1、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2、邮寄方式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收到原件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原件的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4、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财税[2014]101号文件规定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电话:(0835)2227341
雅安市工商局注册中心电话:(0835)2361231
投诉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8282
雅安市工商局:(0835)2223468
网 址: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