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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企业集团设立登记事项指南

来源: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2016-03-02 17:4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法定依据: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4月6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 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二、申请条件

登记事项:企业集团名称、母公司名称、住所、成员企业。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三、申报材料

1、《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印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母公司加盖印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印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集团成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集团设立同时变更母公司名称的,应按企业变更名称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集团母公司加盖印章并署名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程序

1、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向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申请;2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审查、受理(当场或5日内);3、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4、自核准决定作出后10日内颁发《企业集团登记书》。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1、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2、邮寄方式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收到原件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原件的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4、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财税[2014]101号文件规定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电话:(0835)2227341

   雅安市工商局注册中心电话:(0835)2361231

投诉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8282

  雅安市工商局:(0835)2223468

网   址: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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