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人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第二条 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适用本规定。)。
(三)《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八条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第10号第二十六条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申请条件
登记事项: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公司自变更分公司决定或决议作出后。
三、申报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变更登记;2、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机关审查、受理(当场或5日内);3、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4、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核准决定作出后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财税[2014]101号文件规定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电话:(0835)2227341
雅安市工商局注册中心电话:(0835)2361231
投诉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8282
雅安市工商局:(0835)2223468
网 址: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