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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民政局关于骆其珍等12位代表提出的《统一出台养老服务产业优惠政策的建议》回复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6-01-21 14:5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骆其珍、高平等代表:

首先感谢你们对雅安养老事业的关心、关注,对民政工作的大力支持!你们在雅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提出的《统一出台养老服务产业优惠政策的建议》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出台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当前,人口老龄化趋势严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十分紧迫,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 20145月,雅安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雅府发201413号),实施意见中,明确了养老服务业发展财政补助、土地、税收、投融资、医疗等方面的扶持和优惠政策。其中:

财政补助:对新建的民办养老机构,原则上按照每张床位10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利用社区设施、自有资产改(扩)建的民办养老机构,按照每新建(增)一张床位不低于2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民办养老机构收住雅安市户籍老年人的,由县(区)财政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服务性床位补贴。市、县(区)民政部门每年将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的资金安排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对公办、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扶持、补贴等。

用地方面:对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项目用地,供地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土地成本,符合《划拨供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可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社区配套建设项目用地,应纳入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将养老机构项目的建设要求纳入规划;对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或个人兴办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对市级养老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重大社会化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所需的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0%,其供地地价不得低于土地成本;对通过招商引资新建的特别重大社会化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用地,可采取政府“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解决;研发养老服务产品的生产性工业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可采取招标等方式合理控制地价,降低养老机构建设成本。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税费方面: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减免,教育费附加、残疾人保障金、人防工程建设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按照居民用户标准收取费用,初装费减半。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印发《雅安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

市政府已将养老服务业发展作为五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业之一,并成立了“雅安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推进小组”,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局长张先明兼任办公室主任。3月,市民政局按照《四川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雅安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420日,经市政府审定后,正式印发该方案,进一步提出养老服务业发展思路和目标,细化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和县(区)政府的职责,明确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服务信息化网络、养老健康服务、养老产业集群六个方面的重点任务。

下一步,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市场的主体作用,兼顾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共同发展,带动养老关联产业发展,将养老服务业培育为新兴先导型服务产业。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以上回复如有不尽之处,请函告或电话联系,谢谢!

 

雅安市民政局

201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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