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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试点收费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6-01-19 10:2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为促使企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管理,改善环境质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制定印发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结合我省实际,从2015年12月19日起,vocs排污收费在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进行试点。征收标准由省发改委会同财政厅、环保厅确定。同时,文件要求排污者于每月或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环保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并提供排污量计算方法和过程等相关支撑材料,由环保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并征收排污费。

我委及时贯彻执行省上政策规定,已将文件转发县(区)发改部门,积极开展排污费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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