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办是各级信访部门的法定职责。但从当前的情况看,机制弱化、工作滞后、力度不大的问题在各地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实际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信访事项督办工作。
1.坚持凡交办必督办。即:对于交办事项,一旦出现《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要及时督办。
2.程序实体一起督。重点看责任单位对群众来访事项登记了没有、办理了没有、处理意见落实了没有,以及是否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向群众出具了书面告知书、答复意见书。
3.发挥好“三项建议权”的作用。对未按规定程序受理办理、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况,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对有关政策性问题,要提出完善政策建议;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