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部门接待群众来访,主要应当做好登记、疏导、接谈、转送、交办、督办、信息录入等程序性工作,一般不直接处理信访事项。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信访部门对这些法定程序重视不够,比如登记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疏导工作粗放、不到位;接谈不耐心、不细致;记录不规范、简单化;转送、交办超过时限;交办后没有及时跟进督办,没有发挥好“三项建议权”的作用;不及时把信息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或瞒报不登录,等等。甚至有的信访部门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没干好,还代替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责任部门直接处理信访事项,向信访人出具答复意见。这些都是违反信访工作程序及纪律要求的。信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精准定位、厘清职责、依法办事,用法治的精神、严谨的作风、规范的工作程序,引导群众多通过书面的形式反映诉求,对采取走访形式反映诉求的,要引导群众依法向本级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