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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12-29 14:5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水农〔2014287号)、《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水函〔20131996号)、《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41363号)以及《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水发〔20155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水利改革发展的总体部署,明晰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主体、管护主体及管护责任,创新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模式,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

1.权责一致。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明确工程产权。按照“谁所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所有权,合理确定使用权,界定管理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2.政府主导。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以县(区)人民政府为主体,市级相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统筹协调服务。鼓励社会和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3.突出重点。重点解决产权不明晰、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不落实等问题。

4.建管并重。完善“先改后建、以建促改”建设管理机制,开展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同步解决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问题。

5.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效益发挥正常的,原则上不作调整。

6.勇于创新。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促进效益发挥,保障工程安全。

(三)目标任务。

全市在2015年底前完成“改革实施方案”的出台以及小型水利工程基础数据的核定;2016年底前完成小型水利工程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以“三有五落实”为目标的改革任务;2019年底前完成改革工作的总结、验收、“回头看”工作,提出整改要求;2020年全面完成改革任务。省级试点县汉源县在20166月底前完成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通过改革,基本扭转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局面,建立起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实现“三有五落实”目标,即小型水利工程逐处做到产权证书、运行制度、工程档案“三有”以及产权所有者、管理者、管护制度、管护经费、监管责任“五落实”。

二、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县(区)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一)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指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

1.1万亩以下独立水源的灌区,其灌区内的各级渠系及渠系建筑物(含渠道电站);

2.从大中型灌区骨干渠道(干支斗)口门取水,且流量小于1m3/s 的渠道及其下级渠道;

3.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首部及其以下的设施。

4.水池(窖)工程:10m3≤容积<500m3的窖(池)工程。

5.山坪塘工程:500m3≤容积<10m3的山坪塘;

6.泵站工程:装机功率<1000kw的泵站;

7.机井。

(二)水库工程。

10m3≤总库容<1000m3的小型水库。

(三)农村供水工程。

设计供水规模<1000m3/d或供水人口<10000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及设备。

(四)中小河流及堤防工程。

包括50km2≤流域面积<3000km2的河流;河流上的堤防长度(以各县(区)水利普查数据为准),各县(区)纳入改革的“中小河流及堤防”工程处数与河流条数一致,堤防工程纳入所属河流,不单独计列。

(五)水土保持工程。

谷坊、蓄水池、截排水沟等水土保持工程。

三、改革内容

通过改革,明晰已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产权和资产收益归属权。研究探索将财政投资形成的农田水利设施资产转为集体股权,或者量化为受益农户股份的有效方法。在产权主体真正到位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搞活经营权,提高管护效率。

(一)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1.依法确定所有权。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依法确定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农户或农户联户投资兴建的工程归农户或农户联户共同所有;社会其他法人、自然人投资兴建的工程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所有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兴建的工程归该组织所有。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产权:由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予以补助的,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共同投资的,其所有权按照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所有;由单位(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单村及以下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群众集体所有。

接受财政补助资金,通过“民办公助”、“一事一议”方式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小型水闸、分散式供水工程等,归承接项目补助资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农户联户所有。

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其堤防要推行专业化管理,其权属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确定。

2.合理确定使用权。

小型水利工程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应分开确定。按照“谁所有,谁使用”的原则,工程的使用权可由工程所有权人持有,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权人之意愿而转移给他人。

按照“谁受益、谁使用”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的工程,该组织内部分成员受益的,可以将使用权确定给具体受益的下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农户联户。其他国有但未实行国管,以及国家投资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在确保工程安全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可以将使用权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农户联户等。

3.加快登记颁证工作。

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明确后,应做好权属登记工作,逐处载明小型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及所有权、使用权主体,并对小型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编码管理。同时,根据产权人权属申请,将拟办理权属证书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权利人情况,在乡(镇)、村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后,应及时颁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证书、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证书。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既可按工程逐处颁发,也可按产权主体逐个颁证。证书由县(区)人民政府颁发(采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格式)。县(区)水务部门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的登记、颁证工作。

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应先进行调处,经调处后明确权属的,由权利人申请登记、颁证。争议解决之前,不予以登记、颁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小型水利工程的确权登记颁证有专门规定的,应从其规定。所有权、使用权发生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及时登记。

按照《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实行全省统一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的通知》(川水函〔20101221号)要求,原来已颁发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仍然有效,法律效力等同使用权证,其明确的使用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以行政村为单元,将小型水利工程原有权属情况,确权后“所有权、使用权”权属情况及拟办理权属证书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权利人情况信息,分阶段及时在村、乡镇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

4.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

工程所有权持有者是工程的管理主体,所有权持有者要与使用权持有者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内容,落实管护责任和安全责任,并负责对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非国有工程产权所有者及使用权所有者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村镇供水工程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日供水规模1000m3以下的跨村集中供水厂可设立管理单位或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站管理;村内集中供水工程由村负责管理,分散供水工程由受益户自行管理。

中小河流管理依据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管江河河道管理权限的通知》(川水发〔200337)、《雅安市水利局关于我市河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雅水建管〔200437号)规定的省、市、县(区)河道管理权限管理。堤防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县级政府落实专(兼)职河道管理人员,加强对其管辖的河流及堤防工程的管护,有条件的县(区)可选择实行“河长制”的试点。政府也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对河流及堤防工程进行管护。

要对水利工程逐处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政府安全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或产权所有者)和管理单位责任人(或管护人员),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水利工程使用权持有者具体负责工程安全管理、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工程病险整治、工程蓄水保水以及水权交易分配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工程管护制度。

建立完善所有权主体履行工程巡查安全隐患处置制度、蓄水保水职责制度、水权分配制度、工程维修养护投资投劳“一事一议”制度、水事纠纷协调处置制度、区域内水资源配置制度以及相关责任追究等制度体系。

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完善监管和技术指导制度,强化村级水务员对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的监督,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三)落实工程管护经费。

各县(区)要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所有、其他产权主体所有两个类别,抓紧开展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测算工作。市、县(区)两级财政应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积极落实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专项经费。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筹集管护经费。其他产权主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按照“谁所有、谁筹集”与“谁使用、谁付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管护经费,并由财政资金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逐步建立以“使用者付费”为主,村级公共服务资金、财政补助、产业反哺等为补充的经费筹措机制。

1.合理确定供水水价。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按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水价。村镇集中供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分类计价。灌溉用水按成本价计征。切实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电价优惠政策。征收水费不能弥补运行经费的,县(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2.建立县(区)级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投入机制。县(区)级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采取“中央、省补助,所有者筹资,地方财政负担”的原则,各县(区)要将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纳入预算, 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办法,建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3.建立“奖优罚劣”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切实落实土地出让纯收益的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规定。各县(区)财政每年要从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支持群众积极性高的村组用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维护,小型水利工程水费收入应专项用于工程维修养护。落实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护资金用于小型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各级财政对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给予适当补助。

4.完善“一事一议”机制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村级集体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所有的水利工程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制度优势,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发动群众投资投劳搞好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收取的水费、会费及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群众集资或项目工程发包、租赁等方式筹集的资金,要用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维护。

(四)探索工程管理模式,盘活资产。

各县(区)可以结合实际,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工程管理方式,积极推行集约化、专业化、标准化的维修养护服务。探索建立小型水利工程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水权交易小平台,实现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有效流转,制定《小型水利工程资产评估管理细则》和《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流转登记管理办法》,规范水权交易流程,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解决小型水利工程流转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督促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协调配合金融机构推动实施水利工程产权融资。市、县(区)两级水务部门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经营管理的监督,防止经营者垄断水资源,防止擅自改变工程用途、损毁工程设施、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平衡的现象发生。完善服从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及其他非常情况下的水资源调度工作机制。

探索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持有者凭所持有的所有权证和使用权证共同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或通过出让产权的方式实现资产变现。小型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和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由使用权人负责履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县(区)人民政府是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把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针对性强、可操作的改革实施方案,细化改革的范围、目标、原则、年度计划、工作流程、组织方式以及相关职责划分等。市水务、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各县(区)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全力推进。

(二)规范考核,强化监督。

县(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督,充分发挥基层水务服务组织作用,尤其是要利用片区(乡镇)水利站、村级水利员专业优势,搞好指导服务,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建立监督考核机制,以县(区)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相关财政专项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县级水务、财政、发改等部门要对片区(乡镇)水务管理站,片区(乡镇)水务管理站对辖区内的工程管理者进行分级监督考核,村级水务员具体承担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日常工作。将分项考核结果分别在县(区)、乡(镇)、村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提高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透明度。

(三)完善制度,强化培训。

有计划地采取多种方式组织技术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县(区)水务部门对片区(乡镇)水务管理站人员、片区(乡镇)水务管理站对村级水务员分级分片开展业务专项培训和技术指导制度,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的管护能力。

(四)试点先行,分类推进。

采取先行试点、典型引路、分类实施、全面推进的方式,切实抓好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革试点。被列入中央小农水重点县的县(区)优先选择项目实施区进行试点,其余县(区)选择1-2个工程类别齐全的乡镇进行试点,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搞好确权登记颁证发放工作,完善水权交易流转流程,明确管护主体责任,落实管护资金渠道,全面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附件: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责任分工表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22

 


附件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责任分工表

 

序号

重点工作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1

完成“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出台以及小型水利工程基础数据的核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

2015年底

2

省级试点县汉源县完成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任务

汉源县人民政府

20166月底

3

各县(区)完成小型水利工程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

2016年底

4

全市基本完成以“三有五落实”为目标的改革任务

各县()人民政府

2018年底

5

完成改革工作的总结、验收、“回头看”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

2019年底

6

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基本扭转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局面,建立起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实现“三有五落实”目标

各县()人民政府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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