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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指南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5-12-29 11:5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法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申请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已经不再具备成立登记时应必备的法定条件,因而无法存续的;

3)宗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的;

4)民办非企业单位分立,作为分立母体的原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5)民办非企业单位合并,作为合并源的原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6)由于登记事项变更,造成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需再依法按程序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成立登记的;

7)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三、申请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和申请书,并附决定注销登记时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如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意见的,还需提交不能签署意见理由的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

3)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

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空白财务凭证;

所有申报材料应当打印;各种表格填写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一式二份,不得复印,规格为a4型纸张。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或者委托人到市政管办“一窗一章”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一窗一章’窗口”)咨询办理;

2、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按要求向“一窗一章”窗口提交申请材料,“一窗一章”窗口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单;

3、“一窗一章”窗口将申请材料转至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审批后将结果返还于“一窗一章”窗口。

4、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凭受理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到“一窗一章”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雅安市一窗一章受理窗口:0835-2863192

雅安市民政局民管科电话:0835-2222772

投诉电话:

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0835-2233180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0835-2227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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