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二、申请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1、变更名称;
2、变更住所;
3、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变更开办资金;
5、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
6、变更业务主管单位;
7、因分立、合并而出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也应办理变更登记。
三、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需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限名称变更和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证件:
a、名称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的章程草案;
b、住所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
c、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复印件;离职前的财务审计报告。
d、开办资金变更的,需提交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e、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书面材料;
f、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需提交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文件和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文件。
所有申报材料应当打印;各种表格填写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一式三份,不得复印,规格为a4型纸张。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或者委托人到市政管办“一窗一章”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一窗一章’窗口”)咨询办理;
2、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按要求向“一窗一章”窗口提交申请材料,“一窗一章”窗口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单;
3、“一窗一章”窗口将申请材料转至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审批后将结果返还于“一窗一章”窗口。
4、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凭受理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到“一窗一章”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不收费)
联系电话:
雅安市一窗一章受理窗口:0835-2863192
雅安市民政局民管科电话:0835-2222772
投诉电话:
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0835-2233180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0835-2227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