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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办事指南

来源:市邮政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5-12-28 15:4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邮政普遍服务标准》、《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

二、申请条件

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应当经过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超过十二个月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邮政企业申请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出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理由充分、合理,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

(二)在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可能造成影响的服务范围内已安排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采取的补救措施应当确保受影响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能够正常开展。

三、申请材料

邮政企业申请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应当由拟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市邮政分公司向所在地的市邮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申请文件;

(二)拟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邮政营业场所基本情况表;

(三)拟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请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业务原因的证明文件。

四、办理程序

(一)接收和受理

市邮政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的,应当及时告知邮政企业不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邮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邮政企业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邮政企业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邮政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邮政企业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未按期提交的,邮政管理部门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5、邮政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6、申请事项属于邮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邮政企业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市邮政管理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

市邮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邮政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时,应当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拟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制作实地核查笔录;征求当地用户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如实填报用户意见调查汇总表。

(三)听证

市邮政管理局认为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市邮政管理局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邮政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审批决定

市邮政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邮政管理局组织听证的时间不计入其依法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期限内。

五、公告

(一)市邮政管理局公告:市邮政管理局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十日内将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送达提交申请的邮政企业,并于十日内对社会公告。

(二)企业公告:邮政企业收到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后,应当在正式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十日前,通过在拟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门前张贴布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十日。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审批文件号;

(二)拟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名称、地址等;

(三)拟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日期;

(四)就近接续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详细地址、业务种类、营业时间、联系电话等。

附件:1、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分公司关于邮政营业场所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申请

2、拟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基本情况表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分公司关于邮政营业场所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申请


市邮政管理局:

因(申请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业务的主要原因),我公司拟于年月(□停止办理□限制办理)位于市县(区、市)街(乡)的(邮政营业场所名称)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业务名称如下:

 

限制办理业务的具体情形是:

为保证该地区邮政普遍服务正常进行,我公司拟采取  等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后,受影响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服务总体水平如下:

能够达到《邮政法》、《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和《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的要求。现提出申请,请予审核批复。

 

附件:1.邮政营业场所基本情况表

2.邮政营业场所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停限办业务原因的证明文件


 

xxx分公司(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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