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二、申请条件
1、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签字、盖章(限政治、法律、宗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有前置许可的),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实行直接登记);
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三、申报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的文件(包括许可证复印件)(直接登记的除外);
3、办公场所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及《民办非企业章程核准表》;
7、内设机构情况;
8、财务人员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9、会议纪要。
所有申报材料应当打印;各种表格填写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一式三份,不得复印,规格为a4型纸张。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或者委托人到市政管办“一窗一章”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一窗一章’窗口”)咨询办理;
2、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按要求向“一窗一章”窗口提交申请材料,“一窗一章”窗口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单;
3、“一窗一章”窗口将申请材料转至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审批后将结果返还于“一窗一章”窗口。
4、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凭受理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到“一窗一章”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一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2、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雅安市一窗一章受理窗口:0835-2863192
雅安市民政局民管科电话:0835-2222772
投诉电话:
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0835-2233180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0835-2227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