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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快递企业投诉与申诉

来源:市邮政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5-12-28 14:4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用户在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产生服务争议时,应该遵循先投诉后申诉的原则。即:用户先通过互联网、电话、信函等形式,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提起投诉,在规定时间内未得到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处理答复或对答复处理不满意时,再向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申诉。

1.企业受理投诉及处理时限。

对用户的投诉,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用户。

2.向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提出申诉的条件。

按照国家邮政局2014年8月27日印发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规定:用户向邮政企业或快递企业投诉后,7天未得到答复;或对企业处理和答复不满意;或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渠道不畅通,投诉无人受理,可向邮政管理部门——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提起申诉。申诉电话号码:028-12305。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应当自接到消费者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消费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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