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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快递企业严禁收寄国家机关公文的通知

来源:市邮政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5-12-28 10:4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快递企业:  

国家机关公文是指国家机关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写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材料,是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处理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第七十二规定:“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确保《邮政法》的贯彻落实,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公文的认定。  

国家机关公文可从主体、内容、形式等多方面综合予认定。一是主体方面:国家机关公文的制作主体是指各级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二是内容方面:国家机关公文是指仅限国家机关基于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等公务活动而制作的书面材料。三是形式方面:国家机关公文一般具有特定的文体与格式,加盖国家机关公章。寄件人不限于国家机关公文的制作主体,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寄件人。国家机关公文的复印件,在寄递管理上与原件具有同等地位。  

二、相关工作要求。

依据法律规定,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这是法律划定的“红线”。各快递企业务必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强化红线意识、法治意识与责任意识,严禁收寄国家机关公文。一是要将《邮政法》中关于“快递企业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相关内容纳入新员工入职培训和在岗员工的日常培训,不断增强员工守法意识。二是要通过在营业窗口张贴、企业网站告知、业务员主动提醒、快递运单服务协议中以醒目方式载明等方式,向广大用户提示快递企业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三是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到快递企业寄递国家机关公文时,要提醒引导其依法通过邮政企业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雅安市邮政管理局将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寄递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充分利用公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渠道,加强对企业违法线索的收集。针对快递企业违法收寄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一旦查实,将严格依法进行处理。

 

雅安市邮政管理局       

201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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