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进一步做好“四上”企业统计申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三届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1日
进一步做好“四上”企业
统计申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切实做好我市规模以上法人工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和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四上”企业)统计入库工作,全面、准确、客观反映全市经济运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统计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扶持范围
(一)工业。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雅安市注册缴纳税收的在库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
(二)建筑业及房地产业。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雅安市注册缴纳税收的在库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企业。
(三)服务业及批、零、住、餐业。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雅安市注册缴纳税收的在库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批发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零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下的餐饮业企业和住宿业企业。
(四)新增入库企业。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雅安市注册缴纳税收并连续正常生产三个月以上,全年营业收入(产值)达到或者超过各行业统计标准并首次进入当年度统计的“四上”企业。
二、扶持措施
(一)工业。
对在库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每年给予扶持资金6000元。
(二)建筑业及房地产业。
对在库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企业每年给予扶持资金6000元。
(三)服务业及批、零、住、餐业。
对在库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批发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零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下的餐饮业企业和住宿业企业每年给予扶持资金6000元。
(四)新增入库企业。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纳税,首次进入当年度统计的“四上”企业,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30000元。
三、资金来源
(一)在库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
市属及以上工业企业扶持资金从市级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区属〔含飞地园区(经开区)〕及以下工业企业扶持资金由市级工业发展资金补助70%,区级财政安排30%;县属及以下工业企业扶持资金由市级工业发展资金补助30%,县级财政安排70%。
(二)在库的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企业。
市属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企业扶持资金从市级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区属〔含飞地园区(经开区)〕及以下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企业扶持资金由市级工业发展资金补助70%,区级财政安排30%;县属及以下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企业扶持资金由市级工业发展资金补助30%,县级财政安排70%。
(三)在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批发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零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下的餐饮业企业和住宿业企业。
市属及以上服务业企业、批发业企业和零售业企业、餐饮业企业和住宿业企业扶持资金从市级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区属〔含飞地园区(经开区)〕及以下服务业企业、批发业企业和零售业企业、餐饮业企业和住宿业企业扶持资金由市级工业发展资金补助70%,区级财政安排30%;县属及以下服务业企业、批发业企业和零售业企业、餐饮业企业和住宿业企业扶持资金由市级工业发展资金补助30%,县级财政安排70%。
(四)新增入库企业。
1.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市属及以上工业企业扶持资金从市级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区属〔含飞地园区(经开区)〕及以下工业企业扶持资金由市级工业发展资金补助70%,区级财政安排30%;县属及以下工业企业扶持资金由市级工业发展资金补助30%,县级财政安排70%。
2.新增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企业。市属及以上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企业扶持资金从市级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区属〔含飞地园区(经开区)〕及以下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企业扶持资金由市级工业发展资金补助70%,区级财政安排30%;县属及以下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企业扶持资金由市级工业发展资金补助30%,县级财政安排70%。
3.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和住宿业企业。市属及以上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和住宿业企业扶持资金从市级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区属〔含飞地园区(经开区)〕及以下服务业企业、批发业企业和零售业企业、餐饮业企业和住宿业企业扶持资金由市级工业发展资金补助70%,区级财政安排30%;县属及以下服务业企业、批发业企业和零售业企业、餐饮业企业和住宿业企业扶持资金由市级工业发展资金补助30%,县级财政安排70%。
四、组织实施
(一)名单审核。
由市统计局牵头,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市商务粮食局于次年1月确定扶持名单。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负责对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进行审核。
(二)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按确定的扶持名单将市级扶持资金拨付给各行业主管部门,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将扶持资金拨付给企业;县(区)财政局按确定的扶持名单将扶持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流程办理。
(三)资金管理。
1.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
2.加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考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骗取和截留企业扶持资金,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收回并取消其享受的扶持资格,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资料报送。
企业应当有专(兼)职统计工作人员,应提供完税证明,按规定及时报送各项统计、财务报表和提供各种统计数据,并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报送报表。
五、本意见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注:按照国家统计一套表制度规定,“四上”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具体指以下各类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1.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工业企业;2.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3.资质以上房地产企业;4.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5.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6.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业和餐饮业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7.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法人企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法人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法人企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法人企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法人企业,教育业法人企业,卫生和社会工作业法人企业,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业法人企业;8.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者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法人企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法人企业。
在库企业是指:纳入联网直报的“四上”企业。
新增入库企业是指:首次纳入当年度联网直报的“四上”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