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隆蜀委员:
您好,您在政协雅安市第三届委员会第4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明确雅安机关事业人员连续工龄认定问题的建议》收悉,现就您建议中涉及问题答复如下:
今年3月,我局就工龄认定问题再次向省人社厅请示,省人社厅以川人社函[2015]198号予以回复。回复内容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按正常程序录(聘)用为工作人员后,原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时间计算为工龄。符合原劳动部《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4]中劳薪字第344号)规定的,继续按原规定执行。符合上述条件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重新认定工龄和工资福利待遇,从函复之日起执行。接到省人社厅复函后,我局立即转发各单位。近期,我局积极开展工作,认定了一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
谢谢您长期以来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