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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赵霞代表在雅安市第三届五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关于取消公益性岗位3年扶持期限实行动态管理的建议”的复函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5-12-15 11:1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尊敬的赵霞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关注!您在雅安市第三届五次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的《关于取消公益性岗位3年扶持期限实行动态管理的建议》,市政府已转交我局。您的建议非常好,也是我们积极思考问题。现就建议所涉及有关政策及政策执行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政策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13号)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办理失业登记且难以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各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是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于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11283)再次明确:“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享受政策期满,就业困难人员需继续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不能使用再就业专项资金,资金渠道由当地政府另行安排解决。

二、我市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政策执行情况

近几年,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1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218号)和《雅安市财政局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雅财社〔20122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将公益性岗位开发作为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一个重要途径,多渠道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极大地缓解了困难群体就业压力,有力的保障了民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目前,我市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设置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适度开发、按需定员、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全市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难易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专项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主要开发了劳动保障协理员、交通协管员、城管市容协管员、市场管理员、园林管护员、司法协理员等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以及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托老托幼、保洁、保绿、保安等社区服务类岗位。特别是自“4.20”芦山强烈地震发生以来,我市积极扩大就业援助范围,依托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我市将因灾失地、失林、失房劳动者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对其中符合条件的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积极开发灾后临时公益性岗位,结合过渡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需要,全市集中开发了一批卫生防疫、环境清理、治安维护和灾害监测等公益性岗位1.1万余个,及时安置就业困难人员9952人,累计投入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资金13854 万元。

三、下一步打算和努力方向

您所反应的问题客观实际,有借鉴意义。目前,从事公益性岗位的这部分人员确实有困难,需要扩大援助范围和延长援助期限。但目前,国家、省有政策要求,公益性岗位使用的是国家下拨的就业专项资金,资金的使用有严格的要求,同时就业专项资金要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您所提的问题,在我省较为普遍,有共性,其他兄弟市州也有类式的反映,我们深有同感。我们已多次并再次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反映,建议省上出台文件,将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期限适当延长,一是对部分家庭特别困难的人员,实行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解决就业民生问题;二是对部分优秀的、业务能力较强的、有工作责任心的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公益性岗位人员,通过签订劳动合同适当延长使用期限。

再次感谢您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关心、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支持。以上函复如有不尽之处,请来电话或函告。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6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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