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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政协第三届雅安市委员会第4次会议第19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5-12-04 13:1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洪小平委员:

    你在政协第三届雅安市委员会第4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废旧节能灯管和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的建议”提案,市政府交由我局主办。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 科学技术部、商务部2003年10月9日联合出台的《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规定,将废旧电池分为三类,即:1.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各种一次电池(包括扣式电池)、可充电电池等;2、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蓄电池等;3、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各种用电器具的专用电池组及其中的单体电池。确定了废电池污染控制的重点是废含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

    二、根据国家环保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8月实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将废氧化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纳入了危险废物名录,但对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废氧化汞电池、废镉镍电池明确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根据《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规定:目前,在缺乏有效回收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不鼓励集中收集已达到国家低汞或无汞要求的废一次性电池。

    三、根据《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规定:废电池的收集重点是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铅酸电池等废弃的可充电电池(以下简称为废充电电池)和氧化银等废弃的扣式一次电池(以下简称为废扣式电池)。同时明确了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制造商、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进口商、使用充电电池或扣式电池产品的制造商、委托其他电池制造商生产使用自己所拥有商标的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商家等作为应当承担回收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的责任单位。因此,未明确规定由谁必须承担回收责任,国家至今未出台有相关配套的法律政策来完善废电池的回收管理工作。同时,以上电池的使用范围广,对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旧电池量少面广,管理难度大;但对于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废旧电池我局严格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严格要求企事业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置。目前,我市无生产电池的厂商,我省暂无取得相应处理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铅酸电池等废弃物资质的企业,根据《四川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全省将统一布点,在2018年前在攀西地区及攀西国家级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规划处置利用企业1-2家;由于考虑到危险废物处置,特别是废氧化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的处置过程中环境风险较大,因此,《规划》中未布点的区域,不得建设此类处置利用企业。

    鉴于以上现状,我市无法建设专门设施、专门的机构和回收站。同时,我们将利用“4.22”地球日、“6.5”世界环境日等各种形式宣传环保,就废旧电池的危害向群众做好宣传。

    此复。

    联系人:双 华          

    联系电话:2239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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