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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事项指南

来源:市安监局 发布时间:2015-12-02 15:4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二、申请条件
    凡我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所有非煤矿山企业的建设项目。
    三、申报资料(一式三份)
    (一)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4、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2、采矿许可证等);
    6、经专家组审查合格的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3、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5、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6、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及其评审意见;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①工商营业执照,②采矿许可证,③环境保护审批意见,④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等。);
    9、经专家审查合格的意见书。
    四、办理程序
    (一)为便于监督管理,依据安监总管一字[2005]29号文件要求,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评审以及安全专篇审查工作统一委托雅安市安全生产专家技术组和雅安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站进行。建设单位应当在上述工作完成30日内向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备案和审批申请。
    (二)建设项目在完成安全评审备案和安全专篇审查批准后,由当地安监部门发出开工令,建设单位可施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在完成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后,由市安监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专家组到建设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备的现场验收和对验收评价报告评审。经验收合格和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备案,由市安监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建设项目可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建设项目才能正式投产。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835)2237178
    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电话:(0835)2351781
    投诉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8282
    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0835)222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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