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八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第25号令《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二、申请条件
(一)在雅安境内经工商部门预核的、具有独立产权、从事贸易、物流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或已经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型煤加工企业。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煤炭零售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万元;型煤加工经销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万元;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从事原煤批发的企业,储煤场地不低于3000平方米,从事煤炭零售的经营企业储煤场地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从事型煤加工经销企业储煤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五)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六)符合四川省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一)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
(三)企业注册资本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职务任命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六)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经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从事煤炭洗选加工企业,应出具洗选加工设备,加工场地证明;型煤加工企业应提供型煤加工机具设备证明;
(七)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洗选厂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八)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
(九)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四、办理程序
(一)煤炭经营企业(包括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民用型煤加工)的申报材料按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管理权限向所在地县(区)政务服务中心煤炭管理部门窗口申报;
(二)各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煤炭经营企业申报材料在二十日内完成初审、现场核查后,签署意见。煤炭经营企业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出申请;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后,对申报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签署意见。煤炭经营企业再向省政务中心经委窗口提出申请。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六、延续、变更、注销、年检
(一)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二)煤炭经营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煤炭经营企业终止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批部门办理煤炭经营资格注销手续。
(四)煤炭经营企业每年1月进行年检,煤炭经营企业应提供上一年度煤炭经营情况、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煤炭经营许可证副本,报县(区)安监局初审后,报市局年检并报省经委经济运行处备案。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835)2237178
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管理科电话:(0835)2351979
投诉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8282
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0835)2223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