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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事项指南

来源:市安监局 发布时间:2015-12-02 15:4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法定依据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第十二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实行年检制度。《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二十一条(三):市(地)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属的地方国有煤矿企业、其他国有煤矿企业和乡镇煤矿企业进行年检和抽检;组织或委托县(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县(市)属的地方国有煤矿企业、乡镇煤矿企业进行年检;对委托年检结果予以抽检。
    二、年检范围
    凡持有合法《煤炭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煤矿企业,必须参加年检。
    三、年检材料及要求
    (一)有关证照:采矿证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 份;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加盖年检章后返回给煤矿企业。
    (二)年检表:年检表一式4份,每项内容必须按规定用钢笔如实填写,字迹工整,幅面整洁,严禁复印或填写后复印。
    (三)图纸:9万吨/年以下一套3张:《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选取合适的图幅和比例、有效区不得小于图幅的60%,图幅最小不得低于2号图纸;按要求留设边框,标注图签、图例等;晒成蓝图,不得复印和随意更改;县、市两级煤炭管理部门在图签部位加盖公章。
    1、《井上下对照图》:实测。按矿井测量规程绘制,必须标注:拐点编号,井田范围,与邻矿的关系,地面设施与井下主要巷道的对应关系,场面等高线、河流、建筑物、公路等。
    2、《采掘工程平面图》:实测。按矿井测量规程绘制,必须标注:采掘工作面(推进方向),运煤(料)系统,各巷道的标高、长度,斜巷道坡度等参数;急倾斜煤层可绘成立面图。
    3、《通风系统图》:可绘成示意图。必须标注:总进(出)风量、主要用风地点风量,进(回)风流方向,风门、风窗、风帘等通风设施,局部扇风机位置,主扇风机的型号、电机功率,避灾路线等。
9万吨/年及以上煤矿除上述3张图纸外,还必须提供《地质地形图》、《供电系统图》、《排水系统图》、《避灾路线图》和《水文地质图》。
    (四)电子文档:有条件的各煤矿提供的电子版报县煤炭管理部门,由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加盖印章汇总报省煤炭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四、年检程序
    (一)企业自检 :由煤矿企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矿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648号)的要求,对矿井生产系统进行自检,并写出自检报告,与有关材料一并报所在地县(区)政务服务中心煤炭管理部门窗口。
    (二)全面检查:由县级煤矿管理部门对所辖煤矿全面检查,特别要对井下通风、排水、采煤、机电、运输等生产系统逐一检查。并写出书面年检总结,与有关材料一并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申请市级煤炭管理部门抽查。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835)2237178
    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管理科电话:(0835)2351979
    投诉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8282
    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0835)222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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