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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事项指南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5-12-02 15:3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法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二十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成品油、运输工具用的液化气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成品油,运输工具用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cng)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市、州安监局颁发。
    二、申请条件
    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和《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及《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l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l5603)的规定;
    3、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经过省安监局举办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市、州安监局的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省安监局颁发的合格证书;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包括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手续、环节、交接责任管理制度、经营人员岗位责任制、危险品储存、保管等管理制度);
    5、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包括经营措施、销售对象、销售记录的保存期限);
    6、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申报材料
    申请甲种《经营许可证》和乙种《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式4份,电子版1份: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5、经专家组审查合格的意见书;
    6、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 证明文件复印件;
    7、单位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经审验后退还)和复印件;
    8、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9、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0、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经销品名详细表;
    12、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甲种《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出申请,县(区)安监局初审合格后签署初审意见;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出申请,市安监局复审合格后,签署复审意见;再向省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出申请,由省安监局审核发证。
    (二)申请乙种《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出申请,县(区)安监局初审合格后签署初审意见,再向市  安监局政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市安监局审查合格后发证。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835)2237178
    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科电话:(0835)2351584
    投诉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8282
    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0835)2223829

    八、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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