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劲松等代表:
您在市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建议》收悉。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批办意见,该建议由市司法局主办。经实地调研和研阅相关文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理顺基层司法所管理体制的问题
基层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单位,也是基层政权组织和基层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承担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等诸多职能。从2001年开始,中央、省、市多次下发了《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明确指出:“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司法所主要承担九项职能:(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非监禁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目前,我市各县(区)全部理顺了司法所管理体制,实行“由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仅芦山县于2013年以《关于规范派驻乡镇机构人员管理的通知》(芦委组〔2013〕23号),将司法所人员和经费纳入乡镇管理。我们认为,司法助理员是中央政法专项编制,芦山县的做法与中央、省、市关于司法所建设的要求不符,应严格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将司法所作为县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县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以县司法局管理为主。
二、关于加强基层司法队伍建设的问题。
近年来,我市司法行政系统争取中央政法专项编制167个,全部分配到县(区)司法局,先后公开招录司法助理员155人,全部充实到基层司法所,除提拔、调离、借调外,目前在岗在编仅114人,司法助理员流失比较严重。为进一步加强司法助理员队伍建设,市司法局采取了几项措施:一是认真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发〔2009〕7号)和《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工作人员未经县(区)司法局同意,不得调离或转任其他工作岗位。二是认真落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意见》(雅委办〔2011〕42号),今年,市司法局在补充机关工作人员时,计划从基层司法助理员中公开遴选。三是在加强对基层司法助理员的业务培训,在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的基础上,每年组织司法助理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进一步提升司法助理员履行司法所九项职能的能力。
三、关于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的问题。
2012年,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财行〔2012〕402号,明确提出“各地应积极完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按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核定社区矫正经费的制度”。目前,我市大部分县区都实行的是与办公经费打捆拨付的制度(包括芦山县),仅有宝兴县实行了按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核定和拨付社区矫正经费的制度,标准为2000元/人/年。此外,因该问题涉及各县区财政预算问题,建议向芦山县委、县政府汇报解决。
刘劲松等代表,再次感谢你们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和关注,我们将认真落实你们的建议意见,举一反三,进一步推动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再上新台阶。